2012价格鉴证师理论与实务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1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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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鉴证理论与实务》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1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至关重要的是对灭失物的取证,因此应首先确认其物理形态,然后再根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行。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各有不同,一是自然灭失,二是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是指由于人为的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熔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二)确认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的物理形态

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取得该物品的方式、时间、已使用时间、以及可再生具替代性或不可再生性。物理形态的确认主要包括:书面证据,主要包括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能确认涉案物品灭失前物理形态的证据,如购货发票、经济合同、公证书、专利证书等。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等。检测鉴定结论,是指国家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如文物鉴定机关对文物、黄金检测机关对金银饰品所作出的质量鉴定结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定,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证据和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对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物理形态的认定。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的方法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证和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应结合其他证据,按有关规定计算。

2.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

3.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或说不清楚,应凭证人证言、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鉴证物品如需折旧计算的,按直线折旧法进行,即以鉴证物品在耐用年限期间每年的折旧额相等确定其总的折旧率,再用物品的基准价格乘以折旧率,求出鉴证物品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折旧率=(鉴证时点物品已使用年限÷物品耐用年限)× 100% 鉴证价格=基准价格×(1一折旧率) 可再生具替代性灭失物和不可再生性灭失物的鉴证:可再生具替代性的灭失物,是指能通过制作、购买、交换等合法方式得到相同或相似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为可再生具替代性的灭失物。可再生具替代性的灭失物应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鉴证,即在市场上选择与灭失物价值或使用性能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例如新旧程度),将鉴证客体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确定鉴证客体的价值。不可再生性灭失物,是指在现实条件下通过合法方式不可能找到完全相同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替代品,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为不可再生性的灭失物。这时灭失物的价值指已灭失物品所具有的独特的文物价值、工艺价值。不可再生性的灭失物,价格鉴证机构应商请权威检测鉴定机构共同确定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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