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价格鉴证师理论与实务辅导:长期投资价格鉴证4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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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鉴证理论与实务》辅导长期投资价格鉴证4

第四节  其他投资价格鉴证

其他投资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投资,投资主体通常以现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而组成联营、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从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旨在控制股权,获取收益。其他投资的价格鉴证,首先需要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进行价格鉴证。按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比较常见的方式有:

(1)按投资方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参与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分配;

(2)按投资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

(3)按投资方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使用报酬等。投资合同或协议一般规定投资期限,有期限的投资在投资期届满时投入资本的处理方式通常有:按投资时的作价金额以现金返还,或返还实投资产,或按期满时的实投资产的变现价格或续用价格作价以现金返还等。对于非控股长期投资价格鉴证基本采用收益法,即根据历史上收益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未来经营情况及风险,预测未来收益,再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得出价格鉴证值。对于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益折为现值,计作价格鉴证值;对到期收回资产的实物投资情况,可按约定或预测的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价值,计算价格鉴证值;对于不是直接获取资金收入,而是取得某种权利或其他间接经济效益的,可通过了解分析,测算相应的经济效益,折现计算价格鉴证值,或根据剩余的权利、利益所对应的重置价值确定价格鉴证值。对于明显没经济利益、也不能形成任何经济权利的按零值计算。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时,也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证,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价格鉴证,确定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价格鉴证值。如果该项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帐实基本相符,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价格鉴证值。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价格鉴证。整体价格鉴证以收益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单独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比较法,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价格鉴证,基准日与投资方的价格鉴证基准日相同。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算价格鉴证值。例:甲企业进行整体价格鉴证,两年前曾与乙企业进行联营,协议约定联营期10年,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甲企业投入现金l0万元,厂房建筑物作价20万元,总计30万元,占联营企业总资本的30%。期满时返还厂房投资,房屋年折旧率为 5%,残值率5%。价格鉴证前两年利润分配情况是:第一年净利润l5万,甲企业分得4.5万元;第二年实现净利润20万元。甲企业分得6万元。目前联营企业生产已经稳定,今后每年收益率20%是能保证的,期满厂房折余价值10.5万元,经调查分析,折现率定为15%,则价格鉴证值为: P=300000×20%×∑(1+15%)一i+105000×(1+ i=1 15%)一8 =60000×4.4873+105000×0.3269 =303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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