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案例分析:走私汽车价格鉴定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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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案例分析: 走私汽车价格鉴定

走私汽车的价格鉴定(成本法)

1. 价格定义,到岸价格只说明了成本加运保费,未提及到什么岸,什么港口,不当。

2. 法律依据中《汽车报废标准》用的是1997年的,但是鉴定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此时已出台2001版的新的报废标准要求(前面章节已经介绍),但是依据中未写明。

3. 限定条件中说明400477、9001336、8621039价格是去除发动机和变速器的,有必要,因为后面会发现三个集装箱中的车辆缺少该部件,所以要统一。

4. 到岸价格做出了解释,不含关税价格

5. 技术路线:

前三个集装箱,都是全新,用成本法很方便,所以用全新的减去缺少的部件;最后一个是旧的,一般有活跃市场,此时应该考虑市场法,除非缺少交易实例。

6.400477、9001336、8621039鉴定价格为整车到岸价格-发动机和变速器的到岸价,这个不正确,应当扣减发动机和变速器的重置成本加上安装费用。

7.9001357的鉴定思路选用了成本法,不当,在车辆较常见的情况下,应该首选市场法。,用手续完备的标的价格减去完备手续需要支付的税费。

8.在使用成本法中,采用了分部件法,根据不同车型各部件在整车中所占的权重作出具体分析,合理。

9.确定成新率考虑了综合成新率,由于受汽车报废标准的约束,年限法算出的成新率限定了最高的成新率上限,为0.87,而实际情况小于0.87,符合情况,所以采用低者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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