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复习要点(二十三)

来源:投资项目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投资项目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11.1.3(掌握)建设项目工程风险处理技术及选择
  工程风险管理是研究工程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通过对工程风险识别、估测、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工程风险管理技术,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工程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的。工程风险处理技术:回避、抑制、自留和转移。工程保险属于转移风险的一种形式。
  要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并结合自身的环境和条件而定:◆对于出险频率相对较高,但损失金额较低的风险,宜采用自留方式;◆而对那些出险频率相对较低,但损失金额较高甚至巨大的风险,则宜采用转移方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比其他风险处理手段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因而得到广泛运用。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含义和分类
11.1.4(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含义和分类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保障或者赔偿的对象可以分为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个主要部分。工程保险的分类形式:
 1) 按承保标: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预期利益损失保险。其中:
 在建筑工程中,如果安装项目的比重在25%以下,则采用建筑工程(一切)险;
 同样在安装工程中,如果建筑项目的比重在25%以下,则采用安装工程(一切)险;
 如果超过25%,则应当采用不同的保险分别承保。
    2) 按投保人:项目保险和承包商保险
    3) 按保险期限:工期保险和年度保险
    4) 按照投保方式:确定保险和约定(开口)保险。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重要原则
11.1.5(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重要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二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三是必须是经济上能确定的利益,即可通过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补偿原则的核心是维护保险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积极意义。 
 (4)代位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
11.1.6(熟悉)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特点
 (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露于风险中,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工程在施工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而且存在大量的交叉作业,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2)保障的综合性
 (3)被保险人的广泛性
 (4)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保险期限:一般根据建设项目工期确定◆保险期限起止点: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为此,工程保险通常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较少采用年度费率。
 (5)保险金额的变动性:工程保险中物质损失部分针对的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不断增长的,在保险期限内,不同时点的实际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11.1.7(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意义
    (1)能够合理运用风险转移机制,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有助于加强对施工单位的风险管理,减少风险和损失的发生
    (3)有利于保障出资人和贷款人的资产安全
    (4)工程保险的引入是我国工程建设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环节
    (5)工程保险是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合同
11.2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合同
11.2.1(熟悉)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合同及其组成
    工程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规范和明确双方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协商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其组成包括:投保单及其附件、保险条款及明细表、特别条款和批单。
11.2.2(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合同主体
    工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了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1.2.3(熟悉)建设项目工程保险条款类型
 (1)按照适用范围可分为建筑工程保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保险条款
 (2)按照承保风险范围可分一切险条款和列明风险条款    
 (3)按照保险条款不同针对性可分为主条款和特别条款
11.2.4 (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责任范围
 (1)责任范围: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2)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5)责任范围除了对承保的风险进行“定性”限制外,同时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定量”限制。定量限制中采用的是分项限制和总额限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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