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复习要点(二十五)

来源:投资项目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投资项目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16时在该项目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该报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2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干承包商a 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 、c、 d 、e 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 人组成其中: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招标人代表2 人;本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 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 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 、d 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要求承包商b 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四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d 、c、b、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 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 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 月10 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 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四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 月16 日至12 月11 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 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 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 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 月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 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考点】 招标程序中的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时,应当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招标文件全部宣读在评标委员会的人选确定上,应该采取随机抽取有关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通知书其有法律效力,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能更改其内容,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
【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巾,以下该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宜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宜读,其名称但不宜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 )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月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日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不能作为评标专家。
(4)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同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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