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货运代理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专业证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我国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相关《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取消该科目当次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经劝阻仍不放在指定位置上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三)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经考试工作人员或者考试机构认定为考试违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年全部考试成绩:
  (一)由他人代考或偷换试卷的;
  (二)携带并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三)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的;
  (四)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案的;
  (六)将试卷或答案带出考场的;
  (七)经有关方面认定雷同试卷的;
  (八)经考试工作人员或者机构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全部考试成绩,并停考一年;情节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二)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五)扰乱考场秩序、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向考试人员行贿的;
  第五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考试试题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单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的,由相关考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触犯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由我协会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七条 各货运代理协会或考试主办、承办单位考试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规、作弊考生的情况及处理情况,报货代考试中心并抄送我协会备案。
  第八条 对违纪考生给予的处罚,考点应书面通知被处罚考生所在单位或者学校。
  第九条 被处罚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我协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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