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国际货代行业组织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其行业组织
  国际货运代理人(THEFREIGHTFORWARDER)的定义
  根据199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
  租船订舱代理
  货物报关代理
  转运及理货代理
  储存代理
  集装箱代理
  多式联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s法文缩写FIATA-菲亚塔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和提高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它被联合国及许多政府组织、权威机构和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铁路联合会、国际公路运输联合会、世界海关组织等一致公认为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代表。
  FIATA每年举行一次世界性的代表大会,即FIATA年会。大会通过FIATA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对一年内世界货运代理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回顾,探讨影响行业发展的紧迫问题,通过主要的法规和条例,促进世界贸易和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
  历届FIATA年会都被国际社会视为货代行业及相关行业相互交流的一次盛会。今年9月19-23日将在南非太阳城(SunCity)举办2004年年会。将在北京举办2006年FIATA年会,是我国货代行业难得的与国际接轨的机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CIFA)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全国性中介组织,于2000年9月6日在北京成立。她是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货运代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亦吸纳在中国货代、运输、物流行业有较高影响的个人。目前,CIFA拥有会员近600家,其中理事81家,常务理事27家。CIFA的业务指导部门是商务部。作为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CIFA的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中远集团(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ChinaOceanShipping(Group)Company的前身,是成立于1961年4月27日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1993年2月16日组建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为核心企业的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由独家经营向市场经营发展
  由一种组织模式走向集团,大型、中小型企业并存
  业务内容有了较大发展
  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业的崛起
  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为国际货运代理拓展了业务范围
  快递成为国际货运代理的新业务
  展览品运输也成为国际货运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类型与特点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应当与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书面协议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有关业务,应当向货主签发运输单证。与货主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运输单证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与实际承运人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其与实际承运人所签运输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是2003年6月29日温家宝总理访问香港时正式签署的一个历史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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