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公路货运的保险条款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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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保险责任
  • 第2页: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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