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货代企业怎样纳税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贵司从事的代理业属服务业,适用营业收入5%的营业税率;

  2.营业税的缴纳方法,“条例”第12、13条已有明确规定;

  3.如“陆运、空运或国际快件”属运输业,则适用3%的营业税率;如为“陆运、空运或国际快件”提供代理服务,则依旧适用5%的营业税率

  4.关于收取“差价”的做法,可能导致被解释为不是“代理服务”。

  有关条款: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税率:3%;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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