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案例辅导:谁有权查封出口退税账户?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应当说,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力的解决了外贸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出口退税的质押也成为了一个热点的法律问题。
  对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早在2001年11月接受媒体专访时,就作了如下阐述:“当前以出口退税设定质押的方式,在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业务中日渐普遍。出口退税虽然是一种未来的可预期利益,但是出口退税的金额基本上是确定的,其作为银行债权的质押,应当是一种比较可靠的担保方式。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出口贸易,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在原则上不宜轻易否定出口退税质押方式的效力。”(据《法制日报》网络版2001年11月30日报道)在出口退税是否符合质押的法律特征的问题上,多数法律专家的意见是肯定的。
  有的专家认为,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符合我国《担保法》关于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虽然,出口退税款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其占有的转移将导致所有权的同时转移,不符合动产质押的法律特征,但是通过出口退税账户的形式将出口退税款特定化,就形成了质物转移占有但不转移所有权的状态。因此,以出口退税账户上的出口退税款,即已被特定化的金钱进行质押,符合动产质押的法律特征。
  也有专家指出,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属于我国法律承认的权利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出口退税作为国家规定的出口企业享有的权利,应当符合“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要求。
  无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看作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法律专家的结论勿庸置疑,那就是: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可以看作是一种符合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行为。而如果承认这一质押的存在,银行则拥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查封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扣划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
  一次查封制造了一片恐慌
  青岛中院起初似乎并没有意识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特殊性。据说,负责具体执行的法官的考虑是:“只要申请人提供账户,让封就封。”但随即他们就意识到问题的复杂。为此,青岛市中院还专门召开了包括申请执行人华鲁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五矿公司和既是出口退税账户的贷款人又是受托人的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参加的论证会。论证的结果仍然针锋相对。反对者认为,出口退税款带有质押性质,不宜查封。支持者认为,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出口退税款是质押,就可以查封。
  由于观点不太统一,青岛市中院将此事报告给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引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湖北省高院的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1号),指示青岛市中院可以查封退税款。根据这份1996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山东五矿公司对此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1996年做出的,当时并没有退税质押的情况,该答复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适用于本案。
  但是,根据山东高院的指示,青岛中院还是对山东五矿公司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进行了查封,并扣划了账户内的税款。
  平衡被最终打破
  直接感觉到失衡的恐慌的,是外贸企业。山东五矿公司出口退税款被长期查封,不能还旧贷新,使资金极度紧张,公司业务发展受到制约,职工情绪波动。此外,由于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外贸企业普遍担心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平稳执行。
  恐慌也迅速蔓延到银行。由于三部委《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银行突然意识到,本来建立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上的贷款低风险,已经被巨大的外部风险所替换。银行感觉到莫名的委屈:当时在出口退税困难的情况下,盛市政府协调银行实行出口退税质押政策,明确银行方面有优先受偿权,明确在专项贷款还清之前,退税款不挪作他用,现在却又把风险转嫁给银行。面对难以估量的风险,银行有关人员表示,如果此事得不到圆满解决,今后很难继续执行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政策。
  一片置疑能否催生出一条新路?
  专家有专家的观点,法院有法院的理据。
  一项好的政策,怎样才能够成为好的法律?一部好的法律,怎样才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的特殊产物,在全国外贸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局限性的情况下,国家政策有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但是,这一作用怎样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
  特别是,当前出口退税款质押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全国银行里仍有遗留的大笔退税质押款,他们会遇到怎样的未来?
  本文所述的法律事件已经发生了,没有人知道它会不会还会发生。它暴露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背后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警报已经拉响,谁能让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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