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案例辅导:留置权可以成立于第三人动产上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在这里,需要讨论的还有,乙公司善意取得涉案集装箱的留置权,有无法律及法理依据。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是留置权取得的常态。除此之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法释[2000]44号第一百零八条等的规定,也承认善意取得物权,包括善意取得留置权。
  1.乙公司长期为丙公司有偿地提供码头集装箱作业等服务。这符合我国上述现行法及其理论所要求的构成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第一项要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交易行为。
  2.乙公司已经占有了抬头为“XXXX”的100个集装箱。这符合我国上述现行法及其理论所要求的构成动产善意取得的另一项要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占有了对方当事人的动产。
  3.乙公司与丙公司有多年的码头作业关系,丙公司在乙公司作业的集装箱从来都是由丙公司支付集装箱码头作业款项,从未涉及任何租箱公司来支付款项的情况。乙公司只知道在其作业的丙公司的集装箱,根本不知道还有任何第三方的集装箱。这些集装箱的箱号抬头有很多不同的字母组成,根本无从辨别该集装箱的所属,按照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乙公司也没有义务去辨别这些集装箱的抬头。乙公司是于2006年8月 18日向丙公司发出留置权通知的,在同年11月27日,乙公司通过某海事法院执行庭的通知,才被告知上述“XXXX”抬头的集装箱属于甲公司。这符合我国上述现行法及其理论所要求的构成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项要件:占有动产时为善意。
  4.需要说明,由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而非必须完全对应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项构成要件,可以根据作为善意取得对象的物权的具体情况,对个别要件有所变通。例如,质权的善意取得,就不要求“价格合理”这项构成要件。因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在构成要件方面自然允许有所变通。
  总之,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关于“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的规定,特别是法释[2000]44号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明确规定,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乙公司对其已经占有的抬头为“XXXX”的100个集装箱,完全享有留置权。
  尚须申明,由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承认了物权的善意取得,表明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需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要件,并非在任何案件里总是依其字面意思那样限于“归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只要债权人占有与其到期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时不知该动产非属债务人所有,仍可成立留置权。这告诉我们,法释[2000]44号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善意取得留置权的明确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二百三十条等规定是一致的。既然如此,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乙公司对其已经占有的抬头为“XXXX”的100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无疑。
  三、关于涉案留置权的行使
  在我国海商法等特别法没有关于留置权实行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涉案留置权的行使,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
  乙公司于2006年8月18日向丙公司发出了留置通知,并留置了丙公司在乙公司处作业的集装箱,为涉案留置权行使的第一次效力。由于当事人各方未就债务履行问题达成协议,自2006年8月18日的次日起算满两个月,即截至2006年10月19日,丙公司仍未履行其债务,乙公司可以与甲公司、丙公司协议以抬头为“XXXX”的100个集装箱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抬头为“XXXX”的100个集装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至今未果,乙公司有权申请拍卖或变卖抬头为“XXXX”的100个集装箱,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