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水管扁损索赔争议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案例分析
  本案日商在申述索赔理由时,认为该项买卖为CIF横滨交货,该港商就应负责将货物运到横滨,并保证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CIF条件下,买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货损坏的一次风险”。也就是说,卖方对货物装上船舶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包括各种导致货物出现变质、泄露、损坏以及灭失等情形,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因此,CIF合同属于装运港象征性交货,而并非目的港实际交货。
  在本案中,该港商接到日商的索赔要求后,认为本合同已经货款两清,买卖已经了结,对日商的索赔要求置之不理,这一看法也是错误的。虽然卖方将货物装运并取得完整单据即被看作完成交货义务,可收取买方货款,但并不等于买方已接受卖方所交的货物。买方在目的港仍然有权检验货物并就货物品质瑕疵要求索赔。《华沙牛津规则》第十九条指出:“......如果买方没有被给予检查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这种检查的合理时间,那么不应该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这种检查是在货物到达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地进行,还是在装船前进行,可由买方自行决定。”
  本案日商曾派员到该港商的水管生产厂检查产品,是否可以认为日商已"被给予检查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这种检查的合理时间“呢?如果水管生产厂已全部水管制造完毕,也给予日商合理时间检查全部水管,而又是在日商表示满意才装船的,则可认为,日商已接受了该批水管,并失去了在目的港对其再次检验的机会,这将意味着日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但仲裁否认了这种情况,因为水管并未全部制造出来。所以日商以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据,向该港商提出索赔要求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
  由上可知,在CIF条件下,决定货物品质的地点在装运港,时间在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时。因此,一般来说,若货物瑕疵产生与装运之前,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之损失;如果买方已被给予合理机会和时间对货物加以检验而未提出异议,那么,即使货物瑕疵在装船前就已存在,卖方也不负赔偿之责,除非货物瑕疵很隐蔽需经过一段时间或使用后才能显现;若货物因运输、卸货等造成损坏或灭失,则不属于卖方的责任,买方可根据货物的投保范围向保险公司取得赔偿。
  本案该港商败诉的原因主要是:
  1.日商已商检机构的水管扁损检验证书,举证了塑胶水管发生扁损是由于制造时充气不足,密封不良,而非在运输途中压扁,从而证实了水管扁损产生于装运之前。
  2.该港商未能充分举证日商在货物装运前,被给予了合理的机会和时间进将全部水管进行检验并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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