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案例分析:FCA下卖方的装货义务案例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法律分析
首先,应明确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FCA合同中,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如果真如B公司所称,其已履行完合同项下的义务,货物已交由A公司的代理人照管,那么这批货物的风险就应转移给A公司,在这一前提下,A公司代理人当时未装货就返回,B公司自然无义务去进一步承担因不可抗力(台风)造成的货物风险,这10%的货物损失就应由A公司承担。但关键是,B公司真的已履行了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了吗?换言之,当A公司首次派人提货,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在敞蓬中时,B公司是否已经做到了FCA规则中的“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照管之下”?B公司还需不需要履行装货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版(Incotermsl990)中是比较含糊的,因为Incotermsl990仅指出应“以约定方式”或“习惯方式”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承运人或代理人照管,而“约定方式”、“习惯方式”是否意味着负责装货呢?如果是,什么情况下FCA合同的卖方应负责装货呢?这些都是存在疑问的问题。
1999年7月,为准确反映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会修改并出版了Incoterms2000,该版本于2000年1月1日生效。Incoterms2000对Incoterms1990所做的实质修改就涉及FCA条件下卖方的交货义务问题。《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版FCA术语A4条款添加了如下内容:“交货在以下时候完成: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者其他人或由卖方按A3a)选定的承运人或者其他人的处置时。”可见,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另外,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版FCA术语A5条款的规定,除非买方在卖方按照A4条款规定交货之时受领货物,否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厂,这样风险也就未转移给A公司。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造成后,B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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