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承运船舶触碰造成的经济损失案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案由]
  武汉包装A公司出口的纸张在水路运输途中,因承运船舶触碰水下遗锚,致船舱大量进水,造成经济损失。
  [案情]
  1989年6月28日,武汉包装A公司与武汉水运B公司的航运营业部联系自武汉运输56吨夹板纸至上海。随后,武汉水运B公司联系汈汊水运公司“汉川挂机330”号水泥船(核定吨位60吨)承运。
  1989年6月30日,武汉包装A公司与武汉水运B公司以运单形式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武汉包装A公司在运单“记载事项”栏批注:要求7月10日以前达港。同时,武汉包装A公司将价值185 758.98元的夹纸板以保险金额100 000元向武汉市江汉区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1989年7月7日,“汉川挂机330号”船装载了武汉包装A公司货物后,又加载安庆市果品公司的水果罐头114件,每件18公斤,共重2052公斤,由武汉起航。1989年7月12日1530时,“汉川挂机330号”船停靠安庆时因船底触及水下约60公斤遗锚,致使船底破损漏水。货物损失37 151.80元。武汉市江汉区保险公司以意外海损事故和投保不足已按比例赔偿武汉包装A公司损失20500.28元。
  [各方争议]
  武汉包装A公司认为:1989年6月,我公司与武汉水运B公司联系运输出口到马来西亚的纸张,并预付了运费。武汉水运B公司指定汈汊水运公司的“汉川挂机330号”水泥船承运,三方办理了水路货物运单,我方在运单上要求货物于1989年7月10日前运抵上海港。汈汊水运公司未征得我方同意,擅自加载安庆市果品公司水果罐头114件。1989年7月12日,“汉川挂机330号”船抵靠安庆港卸货时触碰水下遗锚,致船舱大量进水,造成我公司货物损失89 860.43元,除保险公司赔付了20 500.28元以外,要求汈汊水运公司赔偿货物实际损失与保险赔偿差额69 260.15元。
  汈汊水运公司认为:“汉川挂机330号”船承运武汉包装A公司56吨货物,运费3700元,利用空余吨位装运同航向货物水果罐头114件,船舶并未超载。在停靠安庆港时,“汉川挂机330号”船触遗锚属意外海损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水运B公司认为:我公司与武汉包装A公司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只是为其代办运输,未与武汉包装A公司约定空舱费问题。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审理后认定:
  武汉水运B公司为武汉包装A公司代办货物运输,武汉包装A公司与汈汊水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单为有效合同。汈汊水运公司未积极履行义务,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外发生意外海损事故。
  由于期限违约在前,致使武汉包装A公司的货物受到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武汉包装A公司的关于包船运输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汈汊水运公司参照海损的最高赔偿额规定赔偿武汉包装A公司货物损失3200元整。
  2.案件受理费2590元,武汉包装A公司负担990元,汈汊水运公司负担800元,武汉水运B公司负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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