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关于做好2011年初级护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初级护师    发布时间:2013-02-11    初级护师辅导视频    评论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0]110号)和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闽人函[2010]52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函〔2010 〕526号)和《福建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龙岩考点报名办法》。

  二、报名时间:我市各报名点应按照《考务工作计划表》安排,于2011年1月21日前完成本区域内考生的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上报审核材料和信息上传等工作。

  三、报名地点: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设立报名点,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网上报名指导、现场确认工作;非卫生部门内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市卫生局不直接受理个人报名。

  四、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报名点2011年1月16日前完成现场确认工作,《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工作人员填写部分,现场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填写并签名,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意见栏要加盖公章,考点审查意见、人事部门审查意见栏由报名点所在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卫生局、人事局公章。

  五、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的材料中要求提供的照片应为:近期1寸彩色(白底)同版免冠照片1张,背面写上姓名、单位,留在报名点。相关证件复印件应随《考试报名表》于2011年 1月19日前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审核。

  六、考生学历、学位的有关认定方法按照闽人函〔2010〕526号文件中“关于学历的说明”要求执行。

  七、2011年度考试新增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和中级两个专业,取消护理初级(士)专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暨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将另行通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各报名点应将考试有关信息广泛宣传,认真组织考生报名,对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报名指导和现场确认,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福建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龙岩考点报名办法》已在龙岩卫生网公布(网址:LYSWSJ.GOV.CN)。

  附件:

  1、《福建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龙岩考点报名办法》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考务工作计划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福建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

  龙岩考点报名办法

  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1年5月21、22、28、39日举行。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⑵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⑵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职务工作满二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⑶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6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4年;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2年;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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