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2011年初级护师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来源:初级护师    发布时间:2013-02-11    初级护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往年的不同之处:

  1、增加了1个考试专业。从2011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了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

  2、原护理学(士)专业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删除。根据《护士条例》制定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考试安排另外通知。

  二、报名点设置:

  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纸笔考试时间为2011年5月22、23日,人机对话考试时间为5月22、23、29、30日。广东考区惠州考点分别在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区卫生局、仲恺高新区宣教文卫办和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报名点。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局报名点报名。在惠城区内的中央、省属、市属医疗单位和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到市卫生局人事科报名(报名地点:江北文明一路惠州卫生大楼十一楼市卫生局人事科)。

  三、报名时间:

  1、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止。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各报名点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16日(节假日除外)。在惠城区内的中央、省属、市属医疗单位和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到市卫生局人事科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11年1月10-14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均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16日下午5:30.

  四、报考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根据省卫生厅粤卫办函[2005]261号《关于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复函》,“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不能作为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省卫生厅《关于跨省医学类中等学历认定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17号)已明确,“凡持有省外高、中等医学类教育学历的毕业生,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的鉴定证明,才能作为参加我省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职称评定的学历依据。”凡持省外高、中等医学类教育学历,或省内计划外招生的学历,需到广东省高教厅做学历鉴定者,要填写《报名申请》(附件3)方给予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如报考者未能在2011年2月1日考点上传考区报名数据前向考点提交有效学历证书的鉴定证明,则不符合报考条件,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考试资格,由考点给予拒绝报名考试处理。

  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必须是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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