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6    人力资源考试视频    评论

  2004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情况的变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投资比例

  《修订草案》对原来规定的投资比例作了修改。提高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原来不高于50%修改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由原来不低于20%修改为不低于5%.

  (二)关于治理结构

  《修订草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方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同时还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三)关于集合计划

  充分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需要,《修订草案》就集合计划的概念、合同备案、委托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为建立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依据。

  (四)关于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强化了监管措施。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修订草案》如有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3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jianduerchu@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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