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人力资源管理员考试:精讲笔记11

来源:人力资源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6    人力资源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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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法定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约定条款:(1)适用期(2)培训(3)保密事项(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5)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人机关: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意思机关即法人的权利机关或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执行意思机关的决策,具体实施法人对内进行管理,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和招聘录用员工活动的功能;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通常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监察机关,是对法人执行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的机关。在我国企业,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往往是重叠的,如董事长、经理既是执行机关,有时代表机关。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1)劳动者在适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次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中的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三)经济性裁员:(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或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签定集体合同的程序:(1)集体合同的主体。(2)集体合同协商:协商准备、讨论、审议和签字(3)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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