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劳动法的体系

来源:人力资源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06    人力资源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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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体系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狭义的劳动法仅指劳动法律部门的核心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一规范性文件。

2、广义的劳动法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法是指法律科学的一个亚学科,是以劳动法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即所谓的劳动法学。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1、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指导思想。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第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部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特定事项或劳动关系当事人某一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

基本原则的内容在明确性程序上显然低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但是基本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远地大于具体规定。

第二,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第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劳动法对某一类行为的具体规定或标准可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动,但基本原则是相对稳定的。

第四,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均具有约束力。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第一,指导劳动法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统一、协调。基本原则在劳动法律规范系统内发挥着指导作用,维系和保证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第二,指导劳动法的实施,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偏差。

第三,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劳动法的理解、解释,对于认识劳动法本质有指导意义,可以弥补劳动法律规范可能存在的缺陷。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劳动权包括六个: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等。

平等的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时劳动权的核心。

劳动权受到国家的保障,这种劳动保障具体的体现为基本保护、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等方面。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基本保护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的最低限度的保护,即基本权益的保障。生存和发展是劳动者基本利益。

全面保护是对劳动者权益和权能的保护,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

优先保护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都给予合法保护的同时,优先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安全重于生产的原则,即使生产受到影响也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

具体内容分别是

第一,劳动者有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有就劳动关系事务和生产经营事务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第三,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集体协商权和共同决定权。

第四,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应当贯彻“三方原则”,即政府、工会和企业家协会(雇主协会)共同参与决定或听取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第五,用人单位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重大处罚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工会意见。

第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贯彻“三方原则”。

第七,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方面,工会享有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咨询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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