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类项目该如何开展地下水评价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煤炭行业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在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贯彻实施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于2011年7月18日~19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煤炭行业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研讨会”,参加会议有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要产煤大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单位、主要煤炭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和特邀专家共45人。

  会议回顾分析了煤炭行业“保水采煤”与“防治水”技术经验与地下水环境保护现状;结合煤田地质勘探规程、煤炭工程设计规范以及煤矿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特点,深入讨论了煤炭行业在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实施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的颁布与实施,对规范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水平,使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会代表一致表示应在今后的环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根据煤炭采选业的特征和在煤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以下简称《导则》)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过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反复磋商,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1、关于煤炭建设项目的类别

  建议对煤炭建设项目的类别分区域进行确定,井田(矿田)开采范围应确定为Ⅱ类,煤矿工业场地和排矸场地确定为Ⅰ类,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关于评价级别的划分

  Ⅱ类煤炭建设项目评价级别判定时,地下水排水量应采用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田)地质勘探报告中确定的矿井(田)正常涌水量。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的划分中,表9中“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建议按水利部公告[2006]第2号《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公告》中规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执行。

  3、关于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要获取评价区域以往1:50000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工业场地1:10000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困难较大,在环评工作中单独开展相应的环境水文地质工作需要水利、国土等部门的批准,且周期较长。因此,建议依据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成果开展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

  4、关于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地下水污染源调查

  煤炭工业对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仅限于工业场地、排矸场地附近,对于矸石属性鉴别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煤矿建设项目污染源调查按工业场地、排矸场地确定的评价类别和级别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工作,井田(矿田)开采范围可简化污染源调查工作。

  (2)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煤矿建设项目环评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的目的含水层应为潜水和可能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对于井田(矿田)开采区域仅监测地下水水位,煤矿工业场地和排矸场周围应同时监测浅层地下水水质、水位。

  (3)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

  开展环境水文地质勘探与试验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和获取预测评价中必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因此,当区域内以往水文地质勘察成果或矿井(矿田)地质勘探报告已获取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可以满足评价要求时,可不必开展环境水文地质勘探与试验。

  5、关于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1)预测范围与时段

  由于煤矿建设项目井田(矿田)范围较大、服务年限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且项目的工程设计仅对项目投产20年的工作面进行排产方案设计,因此,建议按照远粗近细的原则,重点进行运行期前20年煤炭开采影响范围的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2)预测方法的确定

  当井田(矿田)水文地质条件较为简单,煤炭开采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不会直接导通潜水和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时,可采用解析法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6、关于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地下水专题评价问题

  鉴于矿区总体规划阶段存在的宏观性和不确定性,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地下水专题评价工作内容与深度宜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463-2009)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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