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精讲1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分类管理的原则
  • 第2页: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本节考纲重点:

  ( 1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 2 )掌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者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

  ( 3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