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精讲3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 第2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 第3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 第4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处罚规定
  • 第5页: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1、评价资质的管理:

  (1)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管理办法》第25条)

  (2)环评文件编制签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资质管理办法》第22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资质管理办法》第23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资质管理办法》第24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

  (3)评价机构变更及资质换领: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4)评价机构业绩要求: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17讲讲义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2、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1)考核主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2)监督形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3)注销资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法人资格终止的。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