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答疑精选四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学员提问1: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处罚60日内向上有机关或人民政府复议和书中有不同之处?
  老师回答1:你好同学: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颁布,环保法是89年,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但是书上仍是讲环保法的原文,没有进行过多的解释,却是有问题!考试和实践中应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学员提问2:本讲课堂练习多选题第13题,我觉得此题不严谨。
  题干应这样表达: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当(),才可被计划部门批准。
  A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才能选。对否?不加上(污染环境的)似乎选A不合适。
  谢谢老师。
  老师回答2:你好同学:本题的考点主要是对《环保法》第13条的理解: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因此,本条的第一款是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第2款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定,没有提“污染环境”,而是针对任何建设项目而言的。所以我认为A应是对的。
                 
  学员提问3:周老师您好。我有一个现实问题想请教您。在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上,通常要填写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然后依据哪条哪款处罚。假如有一个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就是压根没做环评的那种,擅自开工建设,象这样的行为违反了环评法的具体哪一条?这个有多种说法,有的说的第22条,有的说是第25条,还有的说是第16条。处罚依据无可争议的是环评法第31条。老师您说是哪一条?
  老师回答3:你好同学:你实际上是在问《环评法》22条、25条、16条和31条之间的关系。作为处罚依据而言,如果是未申请环评报批的,应当就是依据31条;在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部分,可以释明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第16条)进行环评;进而没有按照22条的要求进行报送审批;若又开工,则属于违背了25条规定的擅自开工的情况,因此会有这样的处罚结果。可以说,16、22、25均属于法律义务,违背了义务当然才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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