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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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总则
  • 第2页: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 第3页: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4页: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5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9-12-26
  实施时间:1989-12-26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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