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师考试复习指导

来源:环保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5    环保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1】我国实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二)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 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条件是什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4】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权力、义务有哪些?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合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期有哪些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做了哪些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范围是什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1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环境保护篇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监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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