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公选考试热点:怎样看待群体性事件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一、什么是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规模和影响都在增大,但是对于什么是群体性事件,官方和学界至今还没有统一、标准的定义。官方比较正式的说法是公安部在2000年4月5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使用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这一概念。该《规定》第二条指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比较权威的界定是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一概念,指的是“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不过,群体性事件这个说法与“群体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相比还是有细微的差别,它是个更中性、更具包容性的概念。因为一些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不大,比如一些省市发生的“集体散步”事件,而且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只是群体性事件的一部分,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是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才发生的。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概念。正如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著名专家单光鼐教授所言:“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的是为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所允许的,有的是超越和违反现有的规章制度的,所以现在用‘群体性事件’这种中性的说法是比较妥当的。”
  一般来说,确定群体性事件有四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必须达到或超过五个人,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及以上视为事件。第二,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但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包括财产秩序、管制秩序。因此,我们可以把群体性事件简单定义为:一定数量的人在缺乏法定程序和依据的情况下,产生的具有共同行为指向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要正确认识当前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必须对这些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却是十分困难的。一般来说,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因直接利益关系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泄愤事件,针对无关者的社会骚乱事件和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如有组织犯罪、社会纠纷等)。不过,这种分类也有交叉之处,并非泾渭分明。
  早在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就已经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做出了这样的科学判断:“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因为利益纠纷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大幅度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93年到2006年,群体性事件增加了将近十倍,其中80%以上属于维权抗争的范畴,也就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
  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如下四个特点: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其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其四,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就是说,维权群体的目标是合法的,但在具体的行为上,也可能出现一些非法现象。
  与因直接利益关系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不同,无直接利益关系、针对基层政府的集体发泄性事件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中较为特殊一种的类型,其在参加者、发生机制及行动逻辑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其一,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即使有些事件出现过事主不满,找有关部门反映或要求解决问题而未果,但真正骚乱事件发生时,仍然有很强的突发性。比如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就是这样。2004年10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的搬运工余某不慎撞了一名曾姓妇女,随后发生争执,曾某打了余某一记耳光。后来曾某的丈夫胡某也冲上前殴打,并自称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花钱可以摆平(事后查明胡某是昊盛房地产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事件当即引起群众的公愤,数百名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接着发生砸烧警车的行为,围观群众增至数千人。随后近万群众向位于高笋塘广场的区政府大楼集结,要求政府出面公平处理民工被打事件。群众先后将五辆警车及消防车掀翻后放火焚烧。万州区政府玻璃大门也被群众扔的石头打碎。群众冲进区政府办公大楼,抢走电脑、损毁财物。
  其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维权事件和其他群体突发事件的最为主要特点。我们前面看到的万州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安徽池州事件也是如此。2005年6月26日14时30分左右,安徽池州城区翠柏路菜市场门口,一辆挂着苏A牌照的丰田轿车将行人刘某刮伤,双方发生争执,车上司乘人员将刘某殴打致伤,引起部分市民不满并向池州110报警。接警后,九华路派出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刘某送往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拟将肇事者连人带车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围观的群众认为警察在袒护打手,袒护车主,要求警察把人交出来。18时左右,围观群众近万人,有人开始推砸肇事车辆,将丰田轿车砸得面目全非并掀翻。接着有人开始点燃轿车,并向着火的车辆扔入鞭炮,引起骚动。随后围观者把停放在派出所门前的一辆警车推堵到派出所门口,一边点燃车辆,一边燃放鞭炮,顿时浓烟四起,现场混乱开始升级。接着围观者开始袭击现场武警,6名武警被石块砸伤。赶来灭火的消防车,不但消火栓被抢,车子也被推离现场十余米。19时40分,停放在翠柏路上的一辆宣传车和一辆警车同时被点燃。随后,围观者开始围攻附近的东华东超市,他们破门而入进行哄抢。三个多小时以后,超市被洗劫一空。事后查明,这起事件的参与者与交通肇事双方都没有直接关系,大都是临时参与到事件中来的。因此,当事件发生时,基本上找不到磋商对象,警方也很难控制局面。
  其三,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当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其中,短信和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信息传播方面,浙江瑞安事件较为典型。2006年8月18日凌晨,浙江瑞安市三中29岁的女教师戴某坠楼身亡,其丈夫家人以死者受不了教学压力自杀而报案,公安人员调查也认为系自杀,但该校师生都不认同这一结论。网上开始流传戴某是被其夫家谋害,而其夫家是当地亿万富豪,买通了警方等信息。8月20日,瑞安市三中几百名学生自发游行呼吁调查真相,学生们发表公开信。9月5日,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作出尸检报告,认定戴某系精神抑郁症发作,引发夜间跳楼自杀。9月6日,因民众怀疑在塘下韩田菜场有人用贿赂的方法获取支持定案自杀的签名,引发众怒,当事人被围困。下午2时左右,警方开了二十几辆警车,特警队的人全副武装,拿着电棍、盾牌等,往人群中扔催泪弹,驱散人群。但在此期间,各种关于公安人员被买通的短信和网络信息在当地传播,号召民众游行示威。9月7日上午,数千市民按短信要求再次组织几批人分别游行到塘下镇政府和塘下派出所抗议,并有民众涌到戴某夫家工厂,致使五部汽车被砸,厂里的设备电器部分基本报废。
  其四,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产生较大的社会政治影响。一般来说,民众进行维权活动都较为克制,但社会泄愤事件却大都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有些事件就其目的而言,具有维权性质,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后面发生了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就从维权变成泄愤性群体事件了。比如2007年发生四川大竹事件就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该县竹阳镇莱仕德酒店一名女员工不明原因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侦破期间,死者亲属与酒店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2007年1月15日下午,死者亲属及数百名群众到莱仕德酒店门前聚集,要求尽快查明死因。这个阶段基本上应是维权。可到了2007年1月17日下午4时左右,近万名围观者中的少数人员冲入酒店打、砸、烧,这就改变了事件的性质,从维权变成了泄愤。
  这些关于集体发泄性事件特点的分析,也是判断此类事件性质的基本标准。除了上面提到的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之外,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和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也是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代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集体发泄性事件也尚不存在政治目的,虽然会对社会治理结构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治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再划分起来就比较复杂,比如有组织犯罪和社会骚乱。对于有组织犯罪,社会各界比较关注,政府也一直比较重视,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还是日趋猖獗,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严重问题。由有组织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虽然较容易识别,可处理起来却困难较大。因为一般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人数较多,组织严密,经常运用暴力、恐怖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危害性较强、破坏性较大,对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的威胁也比较大。近年来,这一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社会骚乱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起因于经济纠纷,利益受损一方因不满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而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最终演变为对政府机关、无关商店和无关民用设施进行打、砸、抢、烧的骚乱行为。这类事件在经济增长减缓的情况下可能会以多种形式爆发,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维权抗争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的双重特征。2008年9月,发生在湖南湘西自治州的吉首事件就是因非法集资引起的社会骚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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