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笔试资料: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的建议

  一、2008年群体性事件引人瞩目
  2008年注定是充满着大喜大悲、极不平常的一年。国人在分享奥运成功举办的喜悦的同时,也体会到了诸如汶川地震这样百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带来的痛苦与悲伤。但是除却这些,让关注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人们印象尤为深刻的,却是各地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其中影响深远、引人瞩目的有:
  6月28日至29日凌晨,贵州省瓮安事件;
  7月19日,云南省孟连事件;
  11月份,由重庆市出租车罢运引发的连环出租车罢运事件,此起彼伏。11月3日,重庆市出租车罢运;随后,海南三亚、甘肃永登、云南大理、广东汕头相继出现了出租车司机集体停运事件。
  11月17日,甘肃省陇南事件。
  ……
  2008年究竟发生了多少群体性事件,官方尚未公布最新的数据。不过三年前的一组数据已经说明问题的严重性。根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这些事件引发了国内乃至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日益成为困扰我们的严重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
  从628瓮安事件到719孟连事件,从广东深圳到甘肃陇南,积蓄已久的社会矛盾通过一起起的群体性事件像火山喷发般,集中、直观地暴露和展现出来,以一种悲剧式的表演再次应证了中央“黄金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的准确判断。这也迫使政府管理必须直面这类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呈现新的特点及其频发的原因
  (一)群体性事件呈现新的特点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从理论上来讲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主体的群体性;主观方面的目的性;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事件发生的突然性;事件原因的复杂性。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一些值得我们注意的新情况:
  第一,群体性事件数量迅速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扩展,上访部门应付不了。
  第二,群体性事件都以利益纠纷为核心,且反映的问题复杂,难度较大,上访部门解决不了。
  第三,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借助网络越来越大,上访局势趋烈,主体激愤,从众呼应,随机突发,幕后怂恿,手段越轨,“缠访”增多,激烈的冲突对抗、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访部门控制不了。
  就以瓮安事件来说,无论从事件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看,瓮安事件都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深刻地暴露了我们在制度建设、体制改革、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应对上的不适应性,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破坏性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各地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究其根本,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利益关系协调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第二,政府工作不力、公务员善治能力不足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第三,社会管理失控、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因素。
  第四,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失重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
  第五,媒体舆论导向不当,各种利益问题处理不及时,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政府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思路
  “瓮安事件”等群体性事件所暴露出的趋势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启发我们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应该正确面对这类事件,深刻反思管理上的不足,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理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充分准备。
  (一)明确定位政府角色
  明确定位政府角色,是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条件。许多人认为,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有的地方政府片面维护企业集团与自身利益,漠视农民的权利要求与利益诉求,将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上,片面强调政府的经济职能,忽视了应有的服务职能。比如在公共事业范围内,修路要过路费,建校要集资费,拆迁要劳务费,……。在2008年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查出“以租代征”、开发区擅自设区扩区、未批先用三类违规违法案件3万多件,涉及土地330多万亩。
  因此,政府应该早日退出市场资源配置领域,着重于宏观经济的管理和游戏规则的制定,这样才能降低政府的寻租空间,改善政府与企业、公众的利益关系,形成基本和谐的“官民关系”。这是预防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更加注重民生问题
  更加注重民生问题,加快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是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措施。发展是第一要务。很多群体性事件导源于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关注和解决。例如,教育负担问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住房问题特别是拆迁后的回迁问题,征地补助问题,贫困户公平救助问题,水电煤气等公用设施问题等。因此,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从根本上来说要靠发展,尤其是以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的发展。政府职能重心要尽快调整到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上来。公共财政支出要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要尽快得到改善。
  (三)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预警机制,及早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群体性事件爆发或事态扩大。这是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因此,针对群体性事件,宣传、公安、司法、信访、政府信息中心和应急办、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应该建立起信息通报共享机制、维稳工作联动机制、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的调处机制、危机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早,判断准,行动快,处理好。
  (四)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是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性条件。大多数矛盾是在时间的迟滞当中发酵的,信息公开准确,事件处理及时,本身就意味着主动。一旦当地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声音单一乃至失声,社会又缺乏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时,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他们采取的行动势必过激,势必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可以说,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当地政府。
  瓮安之所以发生暴动,就是信息不透明所致。当地少女李树芬溺水死亡,在长达六天的时间里,由于死者家属怀疑李树芬被奸杀而连续上访上诉,但警方没有及时公布信息,致使谣言四起,激化矛盾,升级为暴乱。甘肃陇南也是因为政府办公大楼搬迁的传言得不到及时的正式回应,才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重庆罢运事件发生后,重庆市政府主动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停运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政府即将采取的处置措施。在这其中,开放的讯息帮助政府摆脱了被动的局面,很好地处理了这起群体事件。
  正如“云南孟连”事件发生后,在现场主持处置工作的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所言:“谣言止于真相。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没有什么可以向公众隐瞒的。”过去那种出现了问题就“怕”、“包”、“捂”,小事不报告,大事先摆平再报告的惯常做法,在信息社会里已经完全失灵了。因此,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抓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时机,是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前提条件。
  (五)建立健全利益协调对话机制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对话机制,是预防和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手段和基本途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如果群众的正当利益长期得不到表达,或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就容易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不满、不服的情绪。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
  纵观今年以来发生的一连串群体性事件,应该说政府已经在试图建立这样的协商机制。以重庆罢运事件为例。事件发生3天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了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这次座谈还在当地电视台、电台和新闻网站进行全程直播。重庆市政府正是由于采取了直接和民间面对面对话的方式,才避免了私下上访和直接对抗。
  实践证明,很多问题不是不能解决,很多矛盾也不是到了非激化不可的程度,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源于社会情绪无处宣泄、信息暧昧不清、官民对话缺位。因此,开辟新的官民对话渠道,建立健全利益协调对话机制、有效的协商谈判机制,善于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善于利用对话来化解对抗,把应急能力的建设更多地转化为日常管理能力的加强,这将越来越成为预防和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必然选择。
  (六)提升公务员的善治能力
  提升公务员的善治能力,是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党和政府的自身建设状况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对于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来说,领导干部带头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密切干群关系,切实提高驾御复杂局面、处置危机事件的和谐善治能力,显得越来越重要。江泽民同志曾深刻指出:“现在发生的一些严重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工作不落实、不扎实,结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没有实效。这个风气如果不纠正,不仅会导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法落实,而且必然会出乱子,甚至出大乱子。”可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一些干部脱离群众、贪污腐化、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的思想和作风有直接关系。瓮安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造成警民关系紧张,群众积怨太深。
  当前,一些干部在认识群体性事件产生根源问题上还存在一些误区:一是“群众素质论”,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群众素质太低,动不动就集体上访闹事、漫天要价;二是“蓄意破坏论”,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三是“不可琢磨论”,认为群体性事件难以预测,就像买彩票一样,没有任何规律可循,落到谁头上谁倒霉。这些认识误区是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体性事件重视不够、处置不力的思想根源,也是不讲究工作方法、不注重提高善治能力的主观借口。
  在诸多群体事件的处理中,从危机处置技术上说,有些政府人员的出发点不是化解矛盾,而是暴力压服,将事件处理置于一个简单的、固化的、迟滞的乃至粗暴的方式下,结果不仅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妥善解决,甚至致使事件冲突升级,导致矛盾激化、酿成悲剧。
  贵州瓮安事件已经成为当下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反思标本,而前不久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也成为瓮安事件后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种进步样本,那就是摒弃那种“非敌即友”、“非白即黑”的简单思维,应该把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任何社会都很难避免的正常社会现象看待,继而从科学研究的角度重视它、研究它、剖析它,最终找到规律,按照社会规律运用非暴力的、多样化、公平与妥协的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
  总之,在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方面,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和谐善治能力非常重要。要善于调动积极因素,引导盲动因素,化解消极因素。要学会在国家法律制度下、在民主政治框架内解决群体性利益问题,更多地运用法律武器、民主方法、行政调解方式、协商手段、沟通渠道、科学技术和领导艺术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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