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开选拔考试考点汇总:法律二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1、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行政诉讼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3、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4、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5、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6、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7、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8、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9、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10、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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