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研究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摘要:电子商务的出现,对适用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现行税制形成了很大的冲击。这不仅仅表现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极难操作,还表现为其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各持己见,看法不一。本论文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管辖;对策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交易的新特点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交易是通过运用信息技术,以电子方式处理交易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使得整个商业运作过程实现了无纸化、直接化。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交易有许多与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新特点,具体表现如下:

  1、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的无地域限制性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在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甚至可以不经过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突破了地域限制,为纳税主体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各方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税务征管部门是通过常设机构来确定企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交易者的地点也难于确定,这给税务征管部门对企业常设机构的判定带来困难。

  3、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可以是一个虚拟市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场所是一个没有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概念的场所。在这样的市场中,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都可以是虚拟的,就连商品交易的手续,比如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这种交易的虚拟性将直接导致税收征管的稽查审计困难。

  4、由于互联网的数字化信息传输的特点,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是以数字化方式传输的。在传输时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信息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交易性质辨别的难度。通过交易信息的数字化传输,在实现网上支付和网络下载产品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是否也可以结合资金流来追溯商务交易过程。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就显现出来了。

  5、由于互联网安全性的需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都采用了数据信息加密措施。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冲击

  目前,互联网用户已遍及全球,电子商务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向整个世界蔓延。应该说,电子商务跨越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大大促进了商务交易的发展,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税收难题。就其内在形式来看,离线交易由于货物和劳务仍然以传统方式提供,交易的实物流程并未消失,按现行税制对其征税并无多大障碍。而在线交易中实物流程已经完全消失,对现行税制的冲击就在所难免了。总体看来,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极难操作

  1.交易行为难以认定,企业逃税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税款流失风险加大。现行税制对传统商务交易之所以适用,是因为在传统方式下,所有的交易行为都会保留下相关的实物型商业凭证或单据,如销售凭证等。即使没有商业凭证,税务机关也可通过银行账户等的变动检查其收支状况,以确定计税依据。电子商务,尤其是在线交易则不一样。

  以在线交易为典型代表的电子商务本身的记录是虚拟性的。这些记录即便被保留下来,其在计算机上的恶意修改也可以不留下任何痕迹。更重要的是,网络是一个极度开放的空间,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地改变站点,因而任何一个企业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匿名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同时,网上电子支付、计算机加密系统的发展也大大提高了电子商务的隐蔽性特征,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真正有效监控纳税对象的交易行为,从而也就无法防止企业逃税。另外,网上交易的匿名进行,还有利于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制定适宜价格来逃避税收,因为人们还无法确定其交易对象是关联企业。

  2.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差别税收政策无法实施。在现行税制中,各个国家在征收流转税的时候,都对有形商品销售、应税劳务提供、特许权转让等作了明确的划分,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但这种差别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中却无法实施。如果说在离线交易中,由于交易标的以传统方式提供,实物流程仍然存在,征税对象能够区分,差别征税还可以顺利进行。那么在在线交易中,情形则彻底不同了。在线交易是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某些有形商品的销售,如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等直接转化为数字化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便可以通过浏览或下载来达到使用的目的。在这种交易中,实物流程已经被完全抛却,传统的以标的实物形式来区分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人们(当然包括税务机关)很难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判定本交易收入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另外,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也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变得更为复杂。既然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差别征税自然也就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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