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5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