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现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相关政策

  (一)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职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

  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侧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l日起实施。

  六、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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