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业单位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交流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我单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以来,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一方和谐建设的体会和收获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以交流。

  一、对几年来行政复议案件特点的分析

  1、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升不降均匀发展。几年来我单位复议案件未超过每年20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依法行政的理念日趋深入人心,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日渐提高,执法态度也越来越让行政相对人满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争议。二是由于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很多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便民原则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行政复议也是一种法律救济途径,而往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选择信访解决争议。三是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费用大幅下降,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选择救济途径时,越来越多地选择了行政诉讼。四是不管哪方面的复议到最后均要到法院,还不如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五是行政复议队伍自身建设仍显薄弱,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以上这些都直接影响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数量。

  2、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我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多涉及工伤认定,控辩双方矛盾冲突激烈,而且往往是个人在案件审理中态度强硬,甚至一旦认为有悖自身想法就四处投诉,使得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愈易复杂,也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而且最后几乎均表示选择到法院诉讼,增大了办案难度大。比如鞍山市一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局所做出的对工伤(亡)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我局予以维持后,诉讼到法院,法院裁定撤销该区的工伤认定以后,该区局又按法院裁定重新做出了相反结论,其工伤亲属又要按法院要求按375号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重新走复议程序。根据我们对法律的掌握迅速做出了终止复议决定,为案件的及时审理节省了时间。我们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因此我们告知当事人此事已有鞍山市中级法院判决在先,不需要再进行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例子既说明我们对法律掌握的有一定深度,又说明案件办理的难度。如果我们对法律的掌握有所欠缺,就可能再走一遍行政复议,使当事人诉讼效率大打折扣,就会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给复议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受到质疑。反之,法院系统从要求重新行政复议改为直接受理,并对我们帮助他们找到法律依据和对我们掌握法律的程度给予很高的评价。

  3、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较多。从几年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均如此,一是说明县(市)区局在立案过程中,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二是由于层级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市法制办具体指导,也使具有行政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出台比较慎重。

  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调解成功成为亮色。某县局曾在几年前对某饲料厂一员工下班路上被撞死亡一案做出了工伤认定,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肇事者逃逸,交警部门始终没有结论。经我们调查也认为证据不足,虽经我们开庭听证仍无法确认。我们就先行中止审理进行调解,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于终于调解成功。厂方为死者亲属支付了4万元人民币,承担了无过错责任,死者亲属也放弃了漫天要价的想法。

  某区局曾对某公司因追赶偷盗者被刺中心脏又被抢救过来的一名员工认定了工伤。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该员工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而且还超过了法律保护时效。为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复议目的和保护双方利益,我们一边规劝该员工的母亲,说明单位已经尽全力将该做的事做了,而且本人的行为也确实超出了职责范围。同公司说毕竟是他们的员工而且是在工作时间,出了事怎么关照都不为过。双方最后表示理解,就这样促成了调解。

  二、做法恰当,不偏不过

  《行政复议法》以及后来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我单位积极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具体工作中的贯彻实施。

  1、单位领导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早在我局即组建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原主要领导亲自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按市政府的要求,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了单位依法行政年终目标绩效考核。首先局主要领导曾按市法制办要求到法院参加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应诉,这在政府机关当时是第一例,把行政机关同老百姓放在了同等的位置,对单位的依法行政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其次对行政复议案件层层把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经过案件经办人—处长—分管局长—局长这样一个工作流程,实行行政复议三级审查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没有失误,没有纰漏。第三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对重大、疑难案件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参加,集体研究讨论,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难题。第四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积极对县区进行工作指导,如对某些不当方式,在当事人提出后先采取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形式进行知会,然后促进改正。如某县辽宁仁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史因不服县局所做的决定书,向我单位提出了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书并要求赔偿0元损失”的申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这个工伤认定案自县局认定发出决定书,到县政府法制办受理行政复议,再到县法院立案和撤案,再到县局发出的“劳社撤字[]001号决定书”有程序违法之处,我局致函严肃地提出3点行政执法建议,其一、该决定书已经生效。其二、再行发出撤销原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存在执法过错。其三、应当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我们的执法建议,这件案子没有通过行政复议就走上了正轨。第五领导注重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支持我们积极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2、规范办案和案卷归档程序。我们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逐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能力。一是按法定程序办案。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坚决执行,包括时效、步骤的规定。几年来没有在程序上违法。二是归档的案卷严格按辽宁省的案卷整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原来我们不清楚案卷的规范整理的要求,后在市法制办的多次培训和评查过程中进行了规范,曾在被评为我市第一名。

  3、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始终。由于行政复议涉及的是双方甚至是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坚持从细节入手,以周到、严谨和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在审查具体行政复议申请时,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对依法不予受理的申请,耐心细致地向申请人宣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拟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前,及时向被申请人说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以及撤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引导其自行撤销并及时纠正;对拒不撤销的,严格依法予以撤销。从而做到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自我纠错、依法行政的意识。麒麟门户网

  4、拓宽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就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新方式,在坚持“书面审查”原则的同时,对个别疑难、复杂案件,采取通过实地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相互辩论等方式,及时查清案情,迅速解决争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我们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剖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事、依据和裁量幅度,指出双方的是与非,积极采取动员双方当事人和解、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等方式进行审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如某区劳动监察大队对一酒店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诉到市法制办,经过市法制办和我们协调,申明利害,某区撤销了处罚决定。另一个老上访户对某地区给他的待遇不予落实,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我们不以他总上访为由对他有成见而对他提出的正当权益不予理睬,要求该地区有关部门帮助落实以后,下发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使当事人对我们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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