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二章(5)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五节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代表的原则和方法由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实行有限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权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的国家统治权。其主要职权为:

  1.宪法性职权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4.重人问题决定权如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一划;审批国家预决算报告;批准行政区划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5.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方式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询问;视察;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它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任期为五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l)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依法行使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10)全国人大授子的其他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权即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2.任免权国家主席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

  3.发布命令权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4.外交权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5.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三、国务院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立法权包括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决定、命令的发布权。

  2.提出议案权包括法律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决算报告等涉及国家重大事项的议案。

  3.行政领导权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领导。

  4.人事行政权审定行政机构编制,依法任兔、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

  5.行政监督权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对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监督;有权撤销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子的其他职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是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个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由于中央军委的特殊性质,宪法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L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本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副卞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千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具有双重从属的性质:一方面,它们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F1,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须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五年,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七、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卜涉。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ll、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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