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三章(3)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依职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为:(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其所调整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事务;(3)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为:(1)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3)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1.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起作用的最重要的体现是公民的参与制度。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应尽可能地听取和尊重行政相对方的意见,主要通过情报公开、咨询、听证等制度来实现。

  2.效率原则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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