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章(4)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第四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人们之间相互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状态,是事实的社会关系与其法律形式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玉比单位、国家,以及居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任何社会主体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能力。一般来讲,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能力就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权利能力为前提。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I!- -于法人解体。其权利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超出业务范围就不能再有其他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根本无从谈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定就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法律关系中,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通过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律中对白然人的行为能力都有年龄和精神状况方面的规定,据此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一般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始于法人成立之时,终于法人撤销或解散之时。但是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有权利能力未必就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丧失,其权利能力不一定丧失。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它既一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意志;又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对方作出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意志。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它既可以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也可以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抑制自己的行为,以保障对方的权利。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包括物品和物质财富。人身是由人的各个生理器官所组成的生理整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承载体。随着科学技术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契约,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使得人身不仅作为法律关系一的承载者,而且有些法律关系中人身己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精神产品是人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和某种物质承载体记载并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形物体,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所承载的知识、信息、技术、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财富。某些行为本身就可以满足权利人的需求,例如教师教嵘行为、演员的演出行为等,这些行为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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