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十一)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4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万5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夜,阳光宾馆发生盗窃案,大量贵重物品被盗,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宾馆工作人员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就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丁先生与宾馆之间的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服务合同关系 
B.租赁合同关系 
C.保管合同关系 
D.委托合同关系 
2.丁先生是否可以请求酒店赔偿,其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
A.可以请求赔偿 
B.不得请求赔偿
C.因为只要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保管人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D.因为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且可以证明系保管人保管不善所致,保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宾馆已将笔记本电脑放进了保险柜尽了必要的保管注意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则宾馆可否免责?( )
A.可以免责 
B.不可免责 
C.属于不可抗力 
D.属于意外事件 
4.如果宾馆在店堂内醒目位置贴有告示称:旅客丢失物品本店概不负责,宾馆可否以此为理由免责?( )
A.有言在先,可以免责 
B.不论有无告示,均不可免责
C.如果丁先生注意到此告示,则酒店可以免责
D.该告示内容不合法,但若旅客接受其内容亦会有效 
5.假设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了赔偿,其后小偷被抓住,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B.丁先生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C.如果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丁先生可以从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从宾馆处获得的赔偿金
D.丁先生可以保有赔偿金同时取回笔记本电脑 
参考答案解析
1.AC【解析】顾客住店是服务合同关系,顾客交存贵重物品是保管合同关系。 
2.AD【解析】丁先生可以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B【解析】虽然宾馆将笔记本电脑放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之责。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据本案例所设定的情景,应为有偿保管合同,对于此类保管合同,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保管,负抽象过失之责,即保管人对一切因自己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过失,因而不能免责。笔记本电脑丢失的原因是被盗,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4.B【解析】店堂告示属于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ABC【解析】丁先生可以依所有权取回笔记本电脑,但必须返还宾馆给付的赔偿金。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因为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过赔偿,因而取得了对小偷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宾馆可以要求丁先生要么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赔偿金;要么放弃请求返还笔记本电脑而保有赔偿金,二者不可兼得,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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