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冲刺卷:保障性住房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3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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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保障房建设重在制度建设

  2010年全国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590万套,基本建成370万套,超额完成年初国务院部署的任务。在建设任务重、自然灾害多的情况下,取得这一成绩实属不易。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达1000万套,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又一重大举措,意义重大。

  住房保障取得重大进展,令人欣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距离百姓的期待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在当前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存在一些制约其发展的突出问题,如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融资渠道,相关流转、管理等制度尚不完善。解决老百姓住有所居的问题,推进保障房建设,重在制度的建设。

  第一,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当地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别是要通过法规制度方式确定用于本地保障住房建设的最低比例。将土地出让金收益与保障房建设资金直接挂钩的最大优点在于,在整个社会住房需求与保障住房建设资金将基本同步,公众对保障住房建设将有比较清晰可测的预期,对社会稳定、民心稳定有重要意义。

  第二,完善公积金制度,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与保障范围,重点是扩大非公经济组织中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要增加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倾斜,例如向中低收入家庭降低贷款门槛,灵活拓展住房公积金在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租房中的使用范围,还可考虑利用年度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贷款贴息等。

  第三,建立合理有效的保障性住房流转机制。目前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形式主要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无论是经济适用房买受人,还是廉租房的承租人,都是政府公共资源的补贴对象,应从制度上杜绝人们将公共资源转化为私有财产的路径。严禁经济适用房买受人通过任何手段转变为普通商品房,如果买受人要改变居住条件,只能由政府回购;同样,廉租房承租人应被严格禁止转租,杜绝不当获利渠道。

  第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建设。放宽保障性住房受益准入门槛,让更多低收入以及中等收入夹心层能够有机会享受到政府的住房保障。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公示制度,公开保障性住房所在社区、面积、买受人或承租人姓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将问责工作置于阳光之下。

  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百姓住有所居的梦想将从一份份文件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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