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务员申论热点:钓鱼岛主权不容争辩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3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中国大陆所称的“钓鱼岛”,在台湾被称为“钓鱼台”,在日本则被称为“尖阁列岛”。从称谓上讲,19世纪末期英国海军人员见到钓鱼岛宛如教堂尖顶,因而称之为“Pinnacle Islands”,日本人之后将英文“Pinnacle”一词译为汉字“尖阁”,才有了“尖阁列岛”一说。

  通常所说的钓鱼岛其实是一个群岛,位于中国福建正东、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其他几个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5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公里,该群岛即因钓鱼岛而得名。其距中国福州市约385千米;距基隆市约190千米。钓鱼岛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一、钓鱼岛自古是中国固有领土

  钓鱼岛历史上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其在明朝年间行政上隶属于福建,清朝初年起隶属于台湾。

  作为明朝海道针经(又称针路,是明代航海导航手册)的代表作,1403年(永乐元年)完成的《顺风相送》一书中记载道:“……北风,东涌开洋,用甲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南风,东涌放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头,至彭家、花瓶屿在内。正南风,梅花开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用单乙,取钓鱼屿南边,用卯针……。”《顺风相送》所言“钓鱼屿”,是中国目前公认可确定的历史最为久远的有关钓鱼岛文献记录,该书现藏于英国牛津大学鲍德林图书馆。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明朝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则完整记录了从明朝本土前往册封国琉球的航海历程:“……过钓鱼屿,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 从语义来看,册封使陈侃从福建福州出发,经过钓鱼屿、黄毛屿、赤屿后,才进入琉球海域;进入琉球的标志,是抵达古米山(久米岛)。这表明,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而非琉球国土。这里所说的琉球,本是一个独立的王国,自明朝初年起长期受封于明清朝廷,直至近代被日本非法吞并。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1719年(清康熙五十八年),赴琉球的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更加清楚地指出了赴琉球的海上航路:从福建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书中还援引了琉球权威学者程顺的观点:琉球的姑米山乃“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这进一步表明,当时中国和琉球对两国海上疆界和相关岛屿归属的认识十分清楚,且完全一致。换言之,琉球群岛与钓鱼岛仅仅毗邻,并无从属关系。

  上述一系列历史文献充分证明,中国至迟在十五世纪初就已发现钓鱼岛,并将其列入中国海防范围之内,长期进行管辖。

  钓鱼岛自古为中国固有领土,也能从日本历史文献得以佐证。在此仅举一例。178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很显然,作者认为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实际上,在近代以前,日本并无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日本地图和历史资料中的“钓鱼岛”或“鱼钓岛”名称,都是源自中国的相关文献。诚如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所言:“明治时代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找不到。钓鱼岛在日本染指前并非无主地。钓鱼岛等岛屿最迟从明代起便是中国领土。这一事实不仅是中国人,就连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确实承认。”

  二、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

  中日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源于近代日本的对外扩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个悬案。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走上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其在19世纪末先后吞并琉球,窃取钓鱼岛,进而占领台湾。

  1879年4月,日本政府宣布将琉球群岛改为冲绳县,并强令琉球藩主移居东京,从而使琉球彻底置于日本的行政管辖之下。随后中国同日本对此问题进行交涉,但未能达成协议,最终不了了之。

  甲午战争过程中,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从此开始对钓鱼岛实行实际控制。事实上,甲午战争前,日本方面便已经觊觎钓鱼岛。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1885年,日本内务大臣山县有朋曾令冲绳县令秘密调查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经过调查后,外务大臣井上馨致函山县有朋表示:“该岛屿亦接近清国国境……尤其是清国附有岛名,近日,清国报章等,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公然建立国标,必遭清国疑忌……可待他日见机而作。” 日本官方顾及中国清朝政府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主张以及当时舆论的压力,认为与中国争夺钓鱼岛的时机尚未成熟,窃取钓鱼岛计划在当时被暂时搁置。这说明,日本政府当时业已认定钓鱼岛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然而,1894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后,首相伊藤博文建议,讲和之际一定要中国割让台湾,为此,最好预先进行“军事占领”。在这一背景下,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久场岛、鱼钓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您商议”。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复函表示支持。翌日,野村靖便向内阁会议提出《关于在冲绳县下八重山群岛之西北久场岛、鱼钓岛上建立航标之事文书》,其内容是:“秘别第133号关于航标建设之件冲绳县下八重山群岛之西北久场岛、鱼钓岛向为无人之岛,然近来有人尝试至该处捕鱼。故该县知事拟对该处实施管理,申请将上述各岛置于该县管辖之下设立国标。因上述各岛归该县管辖已被认可,故应允其建设航标。呈请阁议。” 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在甲午战争结束之前,便迅速通过内阁决议,单方面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管辖,并秘密在岛上建立桩标。同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攫取了台湾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

  可以看到,日本早在19世纪末占领钓鱼岛之前就已意识到该岛并非“无主地”,但却趁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在即,无心顾及之时窃取钓鱼岛,很显然是非法的强占行为。

  三、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

  根据国际法领土的“先占”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如前所述,中国至迟在明朝起就最早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这已是中日两国官方和学界公认的史实。因此,钓鱼岛在15世纪即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明清两朝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进行统治,在被日本强占之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一直有效存续,中国是其惟一合法的所有者。

  而根据国际法规定,“先占”的条件之一是客体需为“无主地”。事实上,钓鱼岛在1895年被日本窃取之前已属中国,虽然当时无人居住,但绝非“无主地”。日本方面用“无人岛”的说法取代“无主岛”,是偷换概念的卑劣行径。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其法理依据完全无法成立。

  此外,日本以“时效”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据国际法有关“时效”的原则,只有一个国家在没有任何国家抗议或反对的情况下,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某一领土达到一定的期限以上,才可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然而,日本在甲午战争前从没有对钓鱼岛实行过任何“有效统治”。而甲午战争后整个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攫取,根本无须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来体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尤其是,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但事实上,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拥有钓鱼岛主权上的表态,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中国方面的抗议,使日本的所谓以“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为由取得领土的时效中断。因此,无论依据历史还是国际法,中国对钓鱼岛都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无论是19世纪末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还是20世纪70年代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都不可能也没有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四、战后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业已达成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规定,钓鱼岛本应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一并归还给中国。但是,二战结束后不久,冷战拉开序幕,亚洲地区甚至出现局部热战。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的东亚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战时美日、美中的敌友关系发生逆转。美国一方面遏制打压新中国,另一方面扶植控制日本。

  1951年9月8日,美国通过《旧金山和约》的签订实现对日片面媾和,并开始对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实行所谓的“托管”。作为二战中抗击日本军国主义的中流砥柱,并且付出巨大牺牲的中国,因美国的阻挠而被粗暴地拒于旧金山和会外。《旧金山和约》作为一个片面媾和条约,是在美国主导下,排除中国、苏联等多个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与日本达成的交易。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严正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更重要的在于,《旧金山和约》中划定的范围也并不包括钓鱼列岛。日本方面将这样一个非法、无效的条约作为主张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完全是无稽之谈。

  1953年12月25日,美国发出“美国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布告称,根据“旧金山和约”,有必要重新划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擅自将琉球政府管辖区域界定为“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28度区域内各岛……” 而钓鱼岛的地理范围在北纬25至26度,东经123至124度之间,即美国单方面扩大了自身管辖范围。美国非法将钓鱼岛纳入琉球地界,将两个本毫无隶属关系的领土混为一谈,但这一做法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71年6月17日,美国同日本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即通常所说的《归还冲绳协定》),将冲绳的行政权交予日本。1972年5月15日协定生效,美国将冲绳归还日本,在该过程中,美日又擅自把钓鱼岛列入“归还区域”。最终冲绳和钓鱼岛行政权的一并交接,使得日本据此主张钓鱼群岛属于冲绳的一部分,并将该群岛划入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区”。中国政府对日、美这种私相授受中国领土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不予承认。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后,美国政府表示,归还冲绳“施政权”对钓鱼岛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美国采取的“模糊”态度,在中日之间埋下了钓鱼岛问题的祸根。

  事实证明,不论是从战后同日本媾和,擅自划定琉球群岛地界,还是20世纪70年代将钓鱼岛私相授受给日本,美国都在钓鱼岛争端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

  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将钓鱼岛连同冲绳一并“归还”给日本后,事实上将主权之争留给了中日两国。直到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都基本维持尼克松政府以来的“中立”姿态,不明确表示对钓鱼岛主权问题的看法。1996 年9 月11 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就曾发表声明:“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同年,美国驻日大使蒙戴尔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在日美安全条约中没有强制美军介入钓鱼岛纠纷”。但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对钓鱼岛问题的态度与先前发生了一定变化。2001 年美国助理国务卿福特曾表示钓鱼岛一旦受到攻击, 美国有可能对日本提供支持。

  2010年8 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在记者追问下明确表示:“钓鱼岛在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而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声明,该条约适用于日本管辖的领土。所以,如果你今天要问条约是否适用于钓鱼岛,答案是‘是’。”自2010年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后,美国的立场也愈发由“模糊”变得“清晰”。美国国务卿希拉里随后公开表示并多次重申《美日安全条约》适用于钓鱼岛问题。

  五、解决钓鱼岛争端需回到共识

  时至今日,钓鱼岛争端已经成为影响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障碍,同时美国的高调介入使得该问题愈加复杂。特别是,今年以来,从地方政府发起所谓“购岛”闹剧,再到中央政府做出所谓“国有化”决定,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各种动作不断。不难看出,日本方面在钓鱼岛争端上已经越走越远。

  上世纪70年代,中日两国老一辈领导人高瞻远瞩,以超凡的政治智慧恢复了两国邦交,使中日关系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时,周恩来总理与田中角荣首相就钓鱼岛问题“留待以后解决”达成共识。1978年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时,双方就钓鱼岛问题“搁置争议,留待以后解决”达成默契。邓小平先生当时说得很清楚:“实现邦交正常化时,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个问题。这次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我们双方也不涉及。我们认为,谈不拢,避开比较明智。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这个问题谈不拢,我们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总会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好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1978年10月在东京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邓小平“搁置争议”的提议也得到了日本政界和媒体的一致赞赏。可以说,正是由于中日两国领导人当年以战略眼光和政治智慧妥善地处理了钓鱼岛问题,才使后来的中日关系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中国政府始终顾全大局,一贯主张和平协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反观日本方面,冷战结束以来,尤其是近些年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挑衅中国。从2010年撞船事件以后意欲以国内法处置中国船长,到否认中日间存在主权争议的事实、否认搁置争议的历史约定;再到以购岛、国有化等各种“花言巧语”有恃无恐地大胆侵吞中国主权领土,严重损坏了中日友好的根基。

  一个健康稳定的中日关系不仅对中日两国十分重要,更对整个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有着关键性作用。如果日本单方面的极端行为再继续下去,只会加剧双方矛盾,破坏中日友好大局,甚至冲击东亚地区和平稳定。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日本方面必须正视现实,停止制造事端,回到正确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