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章程

来源:农村信用社    发布时间:2012-12-06    农村信用社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客户(以下统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特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 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通过因特网渠道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缴费、自助理财、贷款查询、集团服务、资金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 凡在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法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申请网上银行业务服务。

  第四条 广西区辖内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为网上银行业务开办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网上银行业务的所有法律责任。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所辖营业机构为网上银行业务经办机构;依照本章程规定,签订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并已注册网上银行的单位和个人为网上银行客户。

  第五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广西区辖内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客户及网上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

  第六条 客户可在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签订服务协议。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及时更新,因客户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错误或未及时更新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 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客户身份确认方式有客户证书、动态口令和静态密码等。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存储客户证书的介质为U-key;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存储口令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口令卡;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

  第八条 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以客户登录时所用的客户号(登录ID)、企业操作员编号、注册账号、密码、客户证书或动态口令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是以上述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所产生的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客户办理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系统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网上银行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所产生的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 由于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账务处理日期周期切换,客户发起交易日期与银行账务处理日期会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按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收到客户交易指令的日期处理。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网上银行注销等业务时,必须到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可通过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办理银行卡、存折的挂失手续(视为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后自动解除挂失,客户应在挂失有效期内到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三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换发手续。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损坏、冻结或客户的U-key密码(Pin码)遗忘,应携带有效证件及时到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冻或密码重置手续。客户发现(或怀疑)证书被盗用、遗失、损坏及密码泄露等情况,应立即到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冻结、补办手续,并暂停使用网上银行系统。冻结、更换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客户申领动态口令卡应到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应在规定次数及有效期内使用动态口令卡,在其达到规定次数或超出有效期,或发生遗失、损坏及其他可能导致卡片字符信息泄露的情况时,应及时到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新卡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 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实行有偿或免费服务。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业务,须按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通过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站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其产生的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一)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

  (二)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注册账号、证件号码、U-key密码(Pin码)或登录ID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

  (三)采用链接方式间接访问网站登录网上银行。

  (四)客户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登录密码、U-key密码(Pin码)同时被他人获取。动态口令卡丢失或被他人以偷窥、拍照、复印等方式获取卡片字符内容,且登录密码同时被窃取。

  (五)使用容易被非法破译的密码,如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账户密码、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证书密码设置成同一个密码;未经常更换密码。

  (六)未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浏览器安全程序补丁和安全控件、未及时更新杀毒软件、未安装电脑防火墙等,未保护好用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

  (七)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网上银行。

  第十六条 客户有义务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登录正确网址。访问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站直接输入www.gx966888.com, https://ebank.gx966888.com,不要采用超级链接方式间接访问。

  (二)保护好账户资料和密码。妥善保管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key、动态口令卡、预留银行印鉴等。密码输入或设置由客户亲自操作;按照机密原则设置复杂性强、安全性高的密码,避免使用容易被非法破译的密码,避免设置与客户明显相关的信息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作为密码,避免网上银行密码与其他密码设置相同;避免将密码透露给他人,或让他人窥视;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密码;不要在计算机或其他介质上保存密码。注册时应提供正确的客户信息,并妥善保管,若联系电话或地址等相关信息变动时请尽快通知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

  (三)正确使用并保护好安全认证工具。U-key是保证网上银行交易安全的重要工具,应从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营业网点申领,领取后请注意妥善保管好U-key及其密码。完成网银交易后,请立即退出网银系统并将U-key从计算机上拔出,并妥善保管。

  (四)认真核对交易要素。处理网上银行转账业务时,请仔细核对收款人账号和户名等交易要素,核对正确后再提交交易指令。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不要轻信任何套取网上银行用户名和密码的行为。做好交易记录,定期与银行对账。

  (五)确保计算机安全。下载并安装由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提供的安全控件;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安装防火墙;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不要开启不明来历的电子邮件。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操作网上银行业务时请使用指定的计算机进行,避免操作受到其他系统或软件运行的影响,避免与其他用途计算机混用;严格限制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使用本人的计算机;不要在公共场所(如网吧、公共图书馆等)使用网上银行;为自己使用的计算机设定密码,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个人资料;正确进行系统操作,严禁在网上银行操作系统进行非法指令的操作,不要在未退出网上银行服务时中途离开计算机;在每次使用网上银行后,请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退出”按钮结束使用;使用账户保护、设置预留信息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因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或其他非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网上银行系统设备和数据,保障网上银行运营安全。在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以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客户可到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非因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过错或因其他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因以下情况网上银行系统未执行或没有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客户账户存款可用余额不足。

  (三)客户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客户未能按照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五)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过失的情况。

  第二十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网上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

  (二)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三)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网上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四)客户注册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五)未按期如数缴纳网上银行有关服务费用。

  (六)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网上银行等行为。

  (七)客户网上银行注册账户被冻结或已经销户。

  (八)客户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网上银行欺诈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二条 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使用网上银行。

  第二十三条 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有权不定时对网上银行系统、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网上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号),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相关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网上银行服务时,可致电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客服热线966888(广西区外加拨0771)或到当地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如发现网上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客户向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反映网上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网上银行注册账户开户机构所在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协商解决。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不介入客户与第三方或其他联系人之间发生的纠纷。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将提前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网上银行的,可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网上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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