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试公告
按照笔试成绩高低,依据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并在报名网站公布入围面试名单、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报名表、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应届毕业生如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须带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截止2012年7月31日,尚未按时、正常毕业的,取消录用资格)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符合优先录用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复审合格后,由组织者通知面试时间、地点。
(三)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进行。
(四)面试分数的公布
面试成绩录入汇总工作结束后,在报名网上公布考生面试成绩。
九、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对象的确定
按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根据岗位要求和面试成绩高低,依序确定体检人选。当面试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笔试成绩、专业课成绩、公共课成绩的顺序进行比较,依分数高低确定人选。自愿弃权和体检不合格者,按面试成绩高低依序进行递补。
(二)体检
参加体检者,请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三)考察
应届毕业生和在派遣期的往届毕业生在毕业院校进行考察;有工作经历的考生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察。考生考察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原则上采取函调的方式。
十、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省联社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十一、聘用
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后,由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对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县(市、区)服务期应满五年。否则,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十二、岗前培训
试用期员工的岗前培训采取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分级组织进行。基础培训由各办事处(市联社)组织,内容包括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法律法规、金融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风险合规、案件警示教育、企业文化等;专业培训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主要以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为主。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培训结束后,要组织严格的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对不合格者,由各办事处(市联社)组织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考试、考核再次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
十三、薪酬待遇
录用员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所在单位薪酬待遇。
十四、提示
(一)对欺瞒谎报、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已聘用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弃权。
1.因本人原因,上传资料有误或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者;
2.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者;
3.未按时缴费者;
4.未按时参加笔试者;
5.未按时参加面试者;
6.未按时参加体检者;
7.未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者;
8.省联社认定的其他自动弃权行为。
敬请报考人员,按本简章提示的时间随时关注报名网站的公告或信息,否则,责任自负。
(三)咨询电话
山西省联社人力资源处 0351-4886019
太原办事处 0351-4082872
大同办事处 0352-5048938
朔州办事处 0349-2035217
吕梁市联社 0358-8281933
阳泉办事处 0353-2133603
晋中办事处 0354-2665301
忻州市联社 0350-3302083
晋城办事处 0356-2038631、2027258
长治办事处 0355-6069119
临汾办事处 0357-3931029、3931030
运城市联社 0359-2020489
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缴费条时,如有问题,请与0351-4188021(山西省财政会计服务中心)联系解决。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2.曾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5.有其他不适合做金融工作情形的。
(五)《复习大纲》的费用交纳与领取。在缴纳报名考务费时,请按网络提示自愿预定《复习大纲》,并按提示要求同时交纳大纲费(90元/套)。请购书者按照规定时间(以缴费条上通知时间为准),到指定地点(详见报名回执)凭身份证和网络下载打印的《复习大纲》缴费条,领取2012版《复习大纲》。
(六)本次招考,为公平起见,只指定《复习大纲》,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承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七)因存在县(市、区)报考人员不均衡的可能,因此,招聘工作领导组将会根据县(市、区)报考人员情况,对报考人员少于招聘名额2倍的县(市、区),按照报考人员与招聘名额2∶1的比例,对招聘名额进行调整。当报考人员不足2人时,取消该县(市、区)招聘名额,届时由工作人员通知考生重新选择报考岗位。
十五、其他
本简章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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