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军转干热点——“十二五”规划

来源:军转干    发布时间:2012-12-04    军转干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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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规划背景
  • 第2页: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 第3页: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 第4页: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 第5页:第五章 社会保险
  • 第6页: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 第7页: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 第8页: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 第9页: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 第10页:第十章 公共文化体育
  • 第11页:第十一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第12页:第十二章 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13页:第十三章 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 第14页:第十四章 创新供给模式
  • 第15页: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公民居住权利,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
   ◆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
   ◆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提供补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共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并逐步实现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
   ——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建设基本要求,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基本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衔接。鼓励各地依法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研究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制定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监管程序,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费标准。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机构,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全国住房保障业务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基本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金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地)、县级政府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十二五”时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廉租住房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享有实物配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m2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m2以内,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享有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增加廉租住房不低于40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不低于150万户

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单套建筑面积以40m2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万套

棚户区改造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改造棚户区居民住房不低于1000万户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每户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60m2,户均中央补助不低于6000元,地方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省级政府负总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改造农村危房800万户以上

游牧民定居

未定居的游牧民

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m2(考虑家庭平均人口差异,内蒙古自治区户均50m2),户均中央补助3万元,户均地方配套1.6万元

省级政府负总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相结合

基本完成24.6万户游牧民的定居任务

   第三节 保障政策
   进一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体系,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单独列出,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
   ——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投入方式。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给予税费优惠。其中,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棚户区安置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支持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债券,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以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融资。
   ——价格政策。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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