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依法行政:案例4英国地方政府的职能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4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所有地方政府的职能都要有法律授权,否则地方政府的行为便是无效或非法的。地方政府的权力基本上来自正式的法律条文,如《1936年公共卫生法》,以及地方产法。

教 育

职能的基础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教育经费是迄今为止地方政府单笔费用最高的项目,其总数达到了90亿英镑。在政府拨款的中小学校,学生总数达到了700万。然而,直到19世纪中期以前教育是自愿行为。第一笔政府拨款仅仅2万英镑——1833年拨给国民协会和英国和外国学校协会。1870年教育法在教育欠发达的地区建立教育基金会,提高拨款比例。也规定了5岁到13岁的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制度。1902年教育法建立了郡和郡学区的教育行政机构。

后来的发展 1918年教育法加强了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把拨款提高到50%,废除了学费制,扩大了许可服务的范围,把离校年龄提高到14岁。该法责成郡和郡学区负责“建立起国民教育体系”。

1944年教育法 该法建立起了现代教育制度。第一章规定建立教育部作为中央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提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育水平以及促进致力于这个目的的机构的发展……并确保提供各种各样的、综合的教育服务”。教育大臣被授予广泛的指导和监督的权力。

委员会 每一个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必须任命一个由现会员选举产生的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士所组成的委员会,与教育行政长官一道工作。

分类 地方政府管理的学校分为以下几类:

1.初级——11岁以下;

2.中级——11岁至16岁;

3.高级——包括郡学院、文科和商科学院、夜大学、成人教育和面对年轻人的服务。

职责 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责是确保在其辖区拥有足够数量的学校以及保证幼儿及特殊教育得到经费的保障。初级和中级学校的管理权,在教育行政机构和校董之间分配。长期教育则在教育行政机构的控制之下,除了接受社会捐款的中级学校外。教会学校必须得到有地方宗教机构代表参加的、由地方教育行政机构主持的委员会的批准。

继续教育 每一个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拥有的职能都是保证为继续教育提供满意的设施。这意味着为超过入学适龄人士提供全日制和兼读制教育。

辅助功能 除了举办学校和任命教师外,地方教育行政机构还承担一些与教育相关的重要职责:

1.年轻人就业服务;

2.身体检查;

3.服饰、牛奶和膳食;

4.娱乐、社会和身体锻炼;

5.儿童和年轻人的雇用问题;

6.规定交通条件;

7.教师培训。

住 房

住宅局 尽管某些保留权力被授予郡委员会,但地区委员会是住宅局。在伦敦市,公有住房委员会是该管理机构,在大伦敦,主要的住房管理机构是有限职能的伦敦各区,如过剩人口的住房保留给大伦敦市委员会。主要负责的大臣是由中央住房咨询委员会协助的环境事务大臣。

住房的规定 住宅局的职能是对该地区的住房需求进行定期的检查,很多地方住房行政机构通过下列方法提供住房:

1.购买;

2.在地方公共土地上修建住房;

3.转换、改造、扩大、维修或改善由住宅局购买的住房。

为了实现这些权力,住宅局被授权提供商场购物、娱乐设施和其他环境服务。

注:在农村地区,郡委员会被要求对住房状况进行连续性的检查。

管理 住宅局有权对其所属的住房“管理和控制”。

1.它可以做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房产主人所做的事情;

2.假定合理并经常被评估,它可以确定房屋的租金;

3.在挑选租户时,住宅局必须依照给予某些阶层人群优惠的《住宅法》办事。

1957年《住宅法》规定的职能 其职能包括独立住宅和住宅群。

独立住宅

1.危房 按照法律条文的界定(1957年《住宅法》),当一所房子被确定为“不宜居住”时,住宅局得依法要么把该房产作为一个单元处理或者作为某住宅群的一部分来处理。在前者,按照该房产是否能够按合理的成本修复,它的权力被进一步分割。

2.可以合理费用修复的独立房地产 这些可以下列方式处理:

(1)按照发出的维修通知;

(2)没有维修通知时做执行性的工作;从业主处获取维修费用。

3.不能以修理费用维修的房产。住宅局可以:

(1)接受业主的修复请求;

(2)发布拆除命令,要求拆除该建筑并清理现场;

(3)发布关闭命令,禁止人们入住该房屋或其组成部分。

住宅群 这些可以下列方式来处理,一般称之为“清理贫民窟”:

1.清理范围 当某地区的房子不适宜居住,或者因安排不合理而对健康机构威胁,惟一的解决办法是彻底拆除时,住宅局可以决定宣布某地区为清理区,倘若:

(1)资源足够。

(2)具备可供选择的合适的住宅。

如果行动得到环境部的确认,住宅局可以依照清除命令或强制采购令(住宅局有做出选择的自由裁量权),强制企业主清理现场。

2.再开发地区 住宅局可以在过分拥挤、不适宜居住的工人阶级住宅区采取措施。住宅局,可以决定某地区为再开发地区的方式,或以从环境部得到确认的方式,以协议或强制采购的方式获得该土地。这样这里就成为再开发地区。(注:这个程序被1962年的《城镇规划法》所取代)

3.过分拥挤 住宅局的职能是负责检查该地区是否存在过分拥挤现象,并向环境部提交清理报告。他们也可以在某地区临时确定过分拥挤。

1964年和1969年《住宅法》 该法案确认了当前改善现有住宅的政策,排除了拆除和再开发的昂贵的政策。1964年法案引入了住宅强制改造程序。这个程序被规定总体改造地区的1969年法案所替代。该法案的根本原因是,解决250万“曙光”住宅特别是租住房屋的问题的自愿改造拨款计划的失败。1969年法案的规定,使得住宅局能够在总体改造地区处理住宅改善和环境改善的问题。

住宅改善拨款 1958年《住宅(财政条款)法》和1959年《住宅法》引入了拨款制度。前者规定,建立自由拨款制度,而后者则规定建立必须拨款制度。1958年法授权,拨款要承担转换住宅所发生的费用,以提供更多的住宅;而1959年法则强制地方住宅局制定标准拨款,以承担安装某些标准设施,如浴池或淋浴,厕所,自来水等等。为了得到这笔拨款,一套住宅只得安装提高居住质量的标准设施。

住房 按照1961年《住宅法》,租住区的住宅管理权被授予地方住宅局。大臣规定了地方住宅局适用于这些房地产的“管理行为规范”,这些规范包括排水、供水等等。住宅局可以要求这些住宅实施某些装修,做出关于防火逃生的规定,居住人数的限制,以及这些房产登记的计划。1969年《住宅法》扩大了住宅局的权力,它们有权制定紧急情况下的控制命令,这样住宅局就拥有了对这些住宅的直接控制权,使它们能够安置那些失去住所的住户并按照管理命令的要求实施一些工程。

其他职能

1.房屋购买 地方住宅局被授权提供用于购买住房之目的的抵押贷款(但这项便利条件在全国性的紧缩时期被缩减了)。

2.住房协会 地方住宅局被授权通过贷款、建议和获得土地来协助地方住房协会提供住房。在中央层次,同样的住房协会受按照1964《住宅法》建立的“住宅法人机构”协助。

3.1965年《房租法》 在租赁管理、受政府控制的住房的房租登记等方面,地方住宅局被授予了重要的管理职能。

(作者注:本资料译自《地方政府》,即参考书目之十第152页至159页,由于篇幅所限,本书只摘译其“教育、住房”等前两项内容供参考,原书中“城市规划、公路、卫生和福利、公安消防”从略。)

 案例分析提示

英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市场经济体制高度成熟。因此,分析英国地方政府的职能对刚刚启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请把本案例与前面关于顺德市政府的职能转变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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