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2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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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刑法概说
  • 第2页:刑法的基本原则
  • 第3页:犯罪和犯罪构成
  • 第4页:犯罪客观方面
  • 第5页:犯罪主体
  • 第6页:犯罪主观方面
  • 第7页:共同犯罪的定罪
  • 第8页:共同犯罪的处罚
  • 第9页:单位犯罪
  • 第10页:罪数形态

  共同犯罪的定罪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1.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2.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3.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4.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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