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宪法(三)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2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中央军委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一)、中央军委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二) 中央军委的责任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也确认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性质。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z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若干人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他既是国家最高司法人员,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领导人。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院长等人员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最高审判机关,从法律角度上说,它在工作中只服从法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所谓国家检察权,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范围主要是:1. 提起公诉权。2. 侦查权。3. 审判监督权。4. 监所监督权。5. 领导权,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权力。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因此,与人民法院一样,也要求有司法独立的权利。所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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