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课本知识点:土地的自然特性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2-11-05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土地的自然特性

  1、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是自然的产物,人类不能创造土地。广义土地的总面积,在地球形成后,就由地球表面积所决定。人类虽然能移山填海,扩展陆地;或围湖造田,增加耕地,但这仅仅是土地用途的转换,并没有增加土地面积。

  2、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最大的自然特性是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即土地位置不能互换,不能搬动。人们通常可以搬运一切物品,房屋及其它建筑物虽然移动困难,但可拆迁重建。只有土地固定在地壳上,占有一定的空间位置,无法搬动。因此,人们把土地看作是不动产的代表。这一特性决定了土地的有用性和适用性随着土地位置的不同而有着较大的变化,这就要求人们必须因地制宜地利用土地;同时,这一特性也决定了土地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即不是实物交易意义上的市场,而只是土地产权流动的市场。

  3、土地质量的差异性。不同地域,由于地理位置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不仅使土地构成的诸要素(如土壤、气候、水文、地貌、植被、岩石)的自然性状不同,而且人类活动的影响也不同,从而使土地的结构和功能各异,最终表现在土地质量的差异上。

  4、土地永续利用的相对性。土地是一种非消耗性资源,它不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消失,相对于消耗性资源而言,土地资源在利用上具有永续性。土地利用的永续性具有两层含义:第一,作为自然的产物,它与地球共存亡,具有永不消失性;第二,作为人类的活动场所和生产资料,可以永续利用。其它的生产资料或物品,在产生过程或使用过程中,会转变成另一种资料、物品,或逐渐陈旧、磨损,失去使用价值而报废。土地则不然,只要人们在使用或利用过程中注意保护它,是可以年复一年地永远使用下去的。但是,土地的这种永续利用性是相对的。只有在利用过程中维持了土地的功能,才能实现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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