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及权能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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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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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及权能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及权能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其含义包括:(1)权利主体限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2)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权利转让、土地用途、客体范围、使用权主体范围等方面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3)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不包括地下矿藏、埋藏物等法定国家所有物。(4)权利性质为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等四类。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依土地用途的不同和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按照有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依约定处置,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但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不在此限。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随厂房一同抵押;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基本上不拥有收益权和处分权。
      关于“小产权房”。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指出,要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通知明确,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根据规定,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2009年6月9日强调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
      例题:近期在一些地方出现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行为,对此,下列说法最准确的是()。(2007年试题)
      A.补办农地转用手续和规划手续即可销售
      B.只要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同,即为合法行为
      C.所售房屋的产权不受现行法律保护,无法取得产权证,属违章建设
      D.属非法占用耕地,应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目前小产权房所售房屋的产权不受现行法律保护,无法取得产权证,属违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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