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26)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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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页:房地产交易
  • 第6页: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第7页:法律责任
  • 第8页:附则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一、基本概念

  1、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将有关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进行公示的行为。

  2、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二、重要制度

  1、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登记发证制度。

  三、重要条款

  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管理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例题(判断):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答案:X

  解析: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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