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估价师《估价案例与报告》常见错误(5)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41、计算土地取得费等,不能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为依据;

42、“土地平整费”不应计入“土地取得费”;

43、“土地开发费”无取费依据;

44、税费不应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5、成本逼近法中,投资利息计算错误,土地开发期的计息期应取一半;

46、开发利润不能计算利息;

47、利息率的确定无依据;

48、计息期错,投资利息计算时,以整个开发费为基数,开发期要乘1/2,如果以开发费一半作基数,计息期为整个开发期,如果开发费是以当地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算的,这部分开发费的计息期也是整个开发期;

49、投资利润计算错误,投资利息不应当计算利润;

50、利润率的确定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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