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章程》及《行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应当降低机构执业范围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已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协会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注销其注册;因违法违规执业给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协会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执业,情节严重的;
2、不上报或少报业绩清单的;
3、无土地评估业绩;
4、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手续的;
5、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6、歇业超过一年或终止执业的;
7、土地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质量低劣,连续2年抽查未达到四等以上质量标准的;
8、连续2年受到暂停执业处理,或当年度受到2次以上暂停执业处理的;
9、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
10、内部管理混乱,且不能正常执业的;
11、违规转让土地评估资质的;
12、严重违规收取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费的;
13、高评低估,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真,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14、《章程》及《行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注册在全国范围执业的机构,在执业期间发生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年检时不予签署推荐意见,并报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申请注册资料应当真实可靠。提供虚假资料的,协会秘书处应对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在1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已经骗取设立的,由常务理事会按照《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注销其注册。
第三章土地估价师注册
第二十三条土地估价师须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必须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并经2年专业实践合格后,才能注册执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未经注册的人员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有关部门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土地估价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注销注册四种。
(一)初始注册。土地估价师持注册申请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协议、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执业经历等文件向协会申请注册。
(二)变更注册。注册土地估价师更换服务机构的,应持新受聘机构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连同原注册受聘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续期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持受聘机构同意的申请报告,连同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的业绩、执业情况及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四)注销注册。注册登记期满,土地估价师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弄虚作假注册、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学时、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应给予注销注册。
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在土地评估机构注册。
第二十五条土地估价师必须注册取得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制的注册号方能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评估机构向协会报送申请人注册申请材料;
(二)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后,汇总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三)取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制的注册号;
(四)协会办理注册手续,给予土地估价师注册号。
第二十六条土地估价师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身份证原件;
(四)劳动合同;
(五)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八)变更注册的,须提供在原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中
的执业经历、签署报告清单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估价师注册手续: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三)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因违规执业受到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四)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三)未通过年检的;
(四)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五)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六)受刑事处罚的;
(七)《章程》及《行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2003年6月10日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