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土地估价报告格式和业绩报送的通知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精神,巩固2007年开展的质量年活动成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近来逐步加大了业绩报备和报告质量审查的力度。检查结果表明,虽然较以往相比,机构业绩报送逐渐规范,报告质量也有所提高,但仍存在未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有关文件的问题。现归纳如下,请各会员机构收到本通知后积极组织机构执业人员认真学习《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以下问题的发生。
  一、关于土地估价报告中的签字
  《规程》附录E中明确规定,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处应为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土地估价师签字由参加评估及符合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中的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签字,并注明土地估价师证书号。然而在实际检查中发现,部分报告存在以个人名章、签字章等印鉴代替签字,或填写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号的现象。这些报告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能备案作为经济鉴证依据。
  二、关于机构公章
  目前发现部分机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以“报告专用章”、“评估专用章”、“审核专用章”、“分支机构公章”等印章代替机构公章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同样不能备案。
  三、关于土地估价报告业绩清单备案提交时间
  根据《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土地评估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与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同属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范围。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包括上一季度已向委托方提交的所有(独立或合作完成)土地估价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星期一。请各机构在按要求完成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同时务必按时上网填报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土地估价报告一旦提交委托方,不得以任何“尚未批复”、“尚未付款”、“尚未认定”等借口延迟、隐瞒。如上季度确实未提交任何土地估价报告,请进行零申报。
  机构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和业绩清单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在今后的季度报告评审及重大土地估价项目报告评审中继续加大审查力度,对屡次出现不规范行为的会员机构进行自律处罚。
  附件:公示系统业绩清单填报内容说明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公示系统业绩清单填报内容说明
  一、项目名称:估价项目的全称,包括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价格类型,如为咨询性报告则应注明;
  二、估价报告编号:估价机构对该项目的编号,其中年度应为提交土地估价报告日期所在年度;
  三、委托方:委托该估价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四、委托人地址:估价项目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地址;
  五、委托人邮编:估价项目委托单位或个人的邮政编码;
  六、委托人电话:估价项目委托单位或个人的联系电话;
  七、项目类别:从估价目的方面,说明估价项目的类别,如:抵押、出让、核资、转让、改制、上市、收储、咨询等;
  八、宗地位置:估价项目涉及的宗地的确切位置,如为多宗,则大致说明宗地覆盖范围;
  九、宗地数:估价项目涉及的宗地数量;
  十、宗地总面积(平方米):估价项目涉及的宗地的总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十一、总估价额(万元):估价报告确定的最终估值额,以万元为单位;
  十二、估价收费额(万元):估价机构在该项目中收取的评估费数额,以万元为单位;
  十三、项目完成时间: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提供报告的时间;
  十四、项目负责人:估价机构该项目的负责人;
  十五、签字人:该估价项目估价报告上的签字执业估价师,必须与报告上签字的估价师保持一致;
  十六、合作机构:说明估价项目的合作机构,若无,不必填写;
  十七、零申报:如估价机构在当机构无业绩,请在“项目名称”一览内填写“零申报”,并在项目完成时间内填写当季度的最后一天日期。
  注:第十三“项目完成时间”是指估价机构向委托方提供报告的时间,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星期一(含)前填报业绩清单。如当季度无业绩,显示当季度的最后一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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